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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,完成辖区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载体和记载信息核查相关工作。
2.积极协调辖区各定点助产机构,完成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载体和记载信息核查工作。
3.为核查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载体和记载信息出具书面反馈鉴定结果。
4.辖区户籍管理机构对辖区外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申请真伪鉴定时,积极与签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取得联系,并签发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真伪鉴定协查函。
5.对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载体和记载信息核查中发现伪假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交由辖区户籍管理部门收缴。
6.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载体和记载信息核查中发现伪假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复印件及真伪鉴定书及时上交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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